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05-27 人气:1489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赣单位:

现将《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6日       

 

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加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负责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具体实施的机构。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鉴定机构的备案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承担申请考核鉴定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鉴定机构的备案;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强对本辖区鉴定机构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承担申请考核鉴定初、中级职业资格的鉴定机构的备案。

同时申请开展多个等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应当以其最高的职业等级为标准申请备案。

第五条  各级职业鉴定指导机构负责对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进行质量督导。

第六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机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且正常开展鉴定工作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经申请后直接视同备案。

第七条  设立鉴定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拟考核鉴定的职业和等级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和设施;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有与拟考核鉴定职业及等级相适应的3名以上考评人员;

(三)有较规范完善的管理办法、考核鉴定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八条  申请备案设立鉴定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考核鉴定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信息或租用协议(合同)信息及相关现场图片等;

(二)鉴定工作规程、考评考务人员守则、考场规则、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材料;

(三)鉴定机构规范工作承诺书(见附件2)。

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上述所规定材料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申请单位无需提供相关材料;数据共享无法获取或无法核验的,申请单位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材料。

第九条  申请备案的鉴定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申请表》及其他材料。其中行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在备注申请表中“行业鉴定主管部门意见”栏签署具体意见;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单位所提交材料进行形式上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及时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予以补正;

(三)对依法受理的备案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办理结果告知书。鉴定机构的备案内容,应当明确机构名称、机构编码、鉴定职业(工种)范围和等级。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公布备案后的鉴定机构信息,同时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本辖区内鉴定机构备案信息。

第十条  鉴定机构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方式向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鉴定机构在市场监督、民政或编制等部门登记信息改变的,应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报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备案;

(二)鉴定机构地址改变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向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材料,申请办理变更备案;

(三)鉴定机构负责人改变的,应持有效任命文件复印件,向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申请增加鉴定职业(工种)或提高考核鉴定等级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规定,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为。

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实行申报制度,由鉴定机构在准备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时,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到鉴定机构的申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作台账,妥善保管鉴定资料,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有关台账等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应当在备案的场所内进行,不得擅自跨地区、擅自设立分考场(考点)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对确需在备案的场所外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并由其协调有条件的鉴定机构实施。

第十七条  鉴定机构因条件变化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部分或全部职业资格考核鉴定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取消备案。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规定,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加强对鉴定机构及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督导,并建立鉴定机构诚信记录制度。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违反有关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连续两年未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

(二)申请备案的单位已注销市场监督、民政或编制登记,未向备案机关及时申请取消备案的;或因申请备案的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吊销证照的。

(三)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申请备案的单位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取消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四)申请备案的单位故意隐瞒有关申请备案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申报信息,并影响恶劣的。

(五)鉴定机构在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违反承诺,且拒不整改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鉴定机构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申请表.docx

          2.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规范工作承诺书.docx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站申请,职业技能函授站申请都可以按上述文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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